•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23 16:46:03 股吧网页版
铭丰股份: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87331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联人提供的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东大会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东大会审议。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通过。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本 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