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87331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联人提供的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东大会审议。
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东大会审议。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通过。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本 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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