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873313 证券简称:铭丰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上述议案尚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