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1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主办券商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
贵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丰股份”、“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就贵公司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之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仿宋(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及对应的明细问题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本反馈中除非特别注明,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特此说明。
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过程
项目组要求公司出具了说明,检查了公司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内新开立、持续使用、已注销银行账户对账单,检查了公司明细账及相关会计凭证。
(二)核查情况及分析
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确认申请挂牌公司铭丰股份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已经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主办券商核查了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核查网站
广东省税务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网站,确认铭丰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情形。
主办券商在政府部门公示网站核查了前述主体的合规情况,并由公司董监高出具了诚信及无重大违规承诺。经充分核查,主办券商确认铭丰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3、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持续经营、收入确认、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货币资金、费用确认和计量、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财务报表披露等九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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