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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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设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就本
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12 月 5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中设
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包括与弘亚数控、鼎为乐德约定的知情权,条款中约定“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的报告”。
请公司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增资协议中的具体约定,补充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经理管理知情权的约定范围,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获取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信息及资料的限制,包括不限于获取信息的目的、时间、应履行的程序等,投资者在行使知情权时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核查情况
(一)补充说明投资者对公司经理管理知情权的约定范围,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获取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信息及资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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