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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1 15:43:32 股吧网页版
新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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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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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9年4月22日为贵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19年5月1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了《关于台州新联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为贵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第10题

请公司说明:(1)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业务合法、规范情况,日常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税收缴纳等)是否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2)公司产品使用的材料是否安全、无毒无害,是否符合BPA等标准;(3)特殊行业是否取得主管机构监管意见(如需),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4)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一)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业务合法、规范情况,日常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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