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873316 证券简称:合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正式受理了韩燕、江力川提
起的本次诉讼,案号:(2023)京 0115 民初 1186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韩燕、江力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收购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徐玉梅(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易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7、 被告
姓名或名称:窦春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8、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琳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公司登记股东。(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 21 日,韩燕、江力川、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美股份)与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食科创”)签订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中食科 创收购韩燕、江力川持有合美股份全部股票 5000000 股。其后,转让双方发生
履约争议。2023 年 5 月 7 日韩燕、江力川与合美股份共同向中食科创发出了
《解除合同告知函》,声明因被告中食科创的严重违约行为,即日起解除《股份
收购框架协议》。2023 年 5 月 11 日,合美公司向北京高鉴、刘丽、吴琼、窦春
秋、易霞、马琳娜等人发送了《关于合同解除告知函的通知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原告韩燕、原告江力川与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第三人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解除;
2、判令被告北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 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股股票即 5%股权并向原告江力川返还 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50000 股股票即 35%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 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刘丽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股股票即 4%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吴琼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易霞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6、判令被告窦春秋立即向原告江力川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马琳娜立即向原告江力川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100000 股股票即 2%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
8、判令被告北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立即向二原告交付执行 事务合伙人徐玉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完成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 银行对公账户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 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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