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35 号
关于对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科创),挂牌公司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美股份)收购人。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21 日,合美股份股东韩燕、江力川与中食
科创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韩燕、江力川夫妇将持有的合美股份 100%的股份以每股 0.2 元转让给中食科创,收购总价款 100 万元。收购方中食科创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中食科创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食科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2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