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873316 证券简称:合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2023)京 0115 民
初 11861 号原告韩燕、江力川与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 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刘丽、吴琼、易霞、窦春秋、马琳娜、第三 人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相关股份划
转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执行完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韩燕、江力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股东
姓名或名称: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收购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徐玉梅(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易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7、 被告
姓名或名称:窦春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8、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琳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被告为原公司登记股东。
9、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 21 日,韩燕、江力川、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美股份”)与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食科创”)签订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中 食科创收购韩燕、江力川持有合美股份全部股票 5,000,000 股。其后,转让双
方发生履约争议。2023 年 5 月 7 日韩燕、江力川与合美股份共同向中食科创
发出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声明因被告中食科创的严重违约行为,即日起解
除《股份收购框架协议》。2023 年 5 月 11 日,合美股份向北京高鉴、刘丽、吴
琼、窦春秋、易霞、马琳娜等人发送了《关于合同解除告知函的通知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原告韩燕、原告江力川与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第三人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解除;
2、判令被告北京高鉴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 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股股票即 5%股权并向原告江力川返还 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50,000 股股票即 35%股权,并由被告中食 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刘丽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股股票即 4%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吴琼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易霞立即向原告韩燕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6、判令被告窦春秋立即向原告江力川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150,000 股股票即 3%股权,并由被告中食科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马琳娜立即向原告江力川返还武汉合美酒店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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