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惠诚厦(专)字[2020]第 521 号
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11 号邮电广通大厦 11 层
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惠诚( 厦门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作出决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
刊登了《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厦
门火炬高新区翔明路6号南侧3层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韦秋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法人股东代
表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00.00%,以上
股东是截至2020 年5 月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3.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厦门三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40,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0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予以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韦秋兰代表公司董事会汇报《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0,5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