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5]字 0521 第【627】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电话:024-2334 1677 传真:024-2334 2988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证法意[2025]字 0521 第 627 号
致: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公告了《营口华峰动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888,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议案 2:《关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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