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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17:38:21 股吧网页版
泰星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广场 2 号楼

电话:0531-81663606 邮编:25000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0250507001 号
致: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孟庆强律师、胡琦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泰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泰星股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7日9:30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9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 关于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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