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25 号
关于对廖集浪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廖集浪,北京中玒口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玒口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2021 年 12 月 8 日,廖集浪作为中玒口腔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解决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承诺履行截止日为 2024
年 2 月 10 日。2024 年 3 月 4 日,中玒口腔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廖集
浪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期限延期至 2027 年 2 月 10 日,上述承
诺变更事项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集浪未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且变更
承诺事项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承诺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廖集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履行公开承诺,定期披露承诺履行进展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配合挂牌公司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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