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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07 17:13:01 股吧网页版
阳光精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精机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0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 话 /Tel: +86 25-83304480 传 真 /Fax: +86 25-83329335

邮 编 /P.C.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苏同律证字(2023)第 375 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对发行人自上述文件出具后期间(除特别说明外)发生的事项及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瑞诚审字[2024]第 4047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476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中瑞诚鉴字[2024]第 404763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5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9

六、 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股本演变 ...... 9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三、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37

十四、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等 ...... 39

十五、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 41

十六、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41

十七、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1
第三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更新...... 43

问题 1. 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 43

问题 2. 收购关联方资产 ...... 52

问题 5. 公司治理是否健全合规 ...... 106

问题 6. 关联交易的真实合理性及业务独立性 ......111

问题 13. 其他问题 ...... 162

问题 14. 其他重要事项 ...... 172

第四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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