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131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号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82 传真:62267682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 第 1-2 页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第 1-2 页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 第 1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号
电话:010-62267688 邮编:100082 传真:62267682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131 号
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无锡阳光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精机公司)2024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阳光精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规定,公允反映了阳光精机公司 2024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阳光精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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