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4 18:23:43 股吧网页版
威锐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873328 证券简称:威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情况:存在
需回避表决的情形。董事孟新春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董事林 莉为孟新春配偶,因此两人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系统 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 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威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核心骨干、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激励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个人财富与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

(3)《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公司章程或本计划规定不得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况,亦不存在杠杆资金或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 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公司股票 1,426,240.00 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3.57%,具体认购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股票来源及数量、占比情况如下:

股票来源 股票数量(股) 占员工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