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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7:56:40 股吧网页版
正华钢构: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6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73330 证券简称:正华钢构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正华钢构(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叶山才、林志强、姚美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65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0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叶山才 董监高 董事长

林志强 董监高 总经理

姚美英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4-039

(一)违法违规事实:

正华钢构因部分工程项目未完全按照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等事由,导致 2022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差错。其中更正前 2022 年净利润为-22.57 万元,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增加 127.12 万元、102.31 万元,最终
导致当期净利润增加 24.81 万元,更正后当期净利润为 2.47 万元,即 2022 年会
计差错更正后,正华钢构财务报告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叶山才作为时任正华钢构董事长,林志强作为时任正华钢构总经理,姚美英作为时任正华钢构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正华钢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叶山才、林志强、姚美英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039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证劵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执行,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和信息披露水平。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对叶山才、林志强、姚美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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