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02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873331 证券简称:东海长城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一处〔2022〕426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浙江新智石化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浙江东海长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取得浙江兆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
用发票 235 份,共计金额 23,244,618.81 元,税额 3,951,585.19 元,价税合计
公告编号:2022-035
27,196,204 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进项税额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 3,951,585.1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76,610.96 元,教育费附加 118,547.56 元、地方教育附加 79,031.70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33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追缴增值税
3,951,585.19 元,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和 11 月 26 日已补缴增值税
3,951,585.19 元。
2、根据 201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之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76,610.96
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已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76,610.96 元。
3、根据 2011 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
2005 年国务院令第 448 号、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 118,547.56 元、地方教育
附加 79,031.70 元,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已补缴教育费附加 118,547.56
元、地方教育附加 79,031.70 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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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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