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30 17:25:01 股吧网页版
智乐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873338 证券简称:智乐星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 21 日,经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瑞宏(山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向瑞宏(山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199.00 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19.90%,公司已实缴出资。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持有的参股公司瑞宏(山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持有人(济南)咨询有限公司,出售价格 2,048,333.00 元。本次交易为公司更加聚焦于主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公众 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四)公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 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公司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0,570,141.44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额为人民币 34,671,811.73 元。期末资产总额的50%为45,285,070.72元,净资产总额 50%为17,335,905.87元;期末资产总额 30%为 27,171,042.43 元。

瑞宏(山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为人民币 4,110,359.33 元,期末净资产额为人民币 3,872,701.02 元,实收资本为4,300,000.00 元,本次公司出售瑞宏(山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9.90%,占实收资本的 46.28%,该股权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048,333.00 元。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出售股权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账面资产总额为1,902,236.06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2.10%,本次交易出售股权对应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账面资产净额为 1,792,250.01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额的 5.17%。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获得通过。根据本次投资金额,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持有人(济南)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