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9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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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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