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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3 19:59:43 股吧网页版
恒太照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3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娅萍、韩旭、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曾用名: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2020.11-2023.11)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彭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永旺、孙沙舟、上海段和段 (南通) 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太公司)向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派锐公司) 采购驱动器用于被告恒太公司所生产的
LED 灯具产品,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和《质量协议》。

2023 年 5 月至 7 月期间,双方共同对货款金额进行对账,对账金额合计
1,419,607.01 元,原告派锐公司按照对账金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恒太公司因驱动质量问题未支付货款。

2023 年 4 月 15 日,被告恒太公司将部分货物退回给原告派锐公司,原告派
锐公司完成返工后,被告恒太公司因质量问题拒绝提走相应货物。该部分货物价值合计为 284,209.52 元,至今仍堆放在原告派锐公司的仓库,原告派锐公司遂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原告派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恒太公司提走退回的全部货物并支付货款 1,730,238.53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730,238.53 元为基数,按 20%计算)。

2.判令被告恒太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 2,045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恒太公司接到原告派锐公司的起诉状后提起了反诉,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派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2.判令派锐公司承担律师费 5 万元;3.判令派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反诉被告派锐公司辩称,恒太公司反诉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派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与双方共同确认的样品一致,并且已通过了恒太公司的验收。二、恒太公司现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尚需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问题仅仅是小的瑕疵,并不影响使用,其主张退货即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恒太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原告(反诉被告)派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恒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
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6 月 6 日、6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

序,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收到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
(2024)苏 0685 民初 2553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30,23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损失(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为 8 万元;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5 年 1 月 19 日
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双方约定返工的货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有不能交付的,按照列明的货物价格自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本诉被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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