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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6 15:04:53 股吧网页版
仲冠纸塑:仲冠纸塑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5


江 西 惟 民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XI WEIMIN LAWFIRM

(2021)惟律意字第 7-007 号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 555 号华宝豪庭 2 楼 邮编:332000

网址:www.jxwmls.com 电话:0892-8131660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
刊登《中山仲冠纸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 555 号华宝豪庭 2 楼 邮编:332000

网址:www.jxwmls.com 电话:0792-8131660

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4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在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宝诚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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