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09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73346 证券简称:榕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超超、薛本肖、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杜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清楚、暂不清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30 日,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榕工环保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工股份”或“公司”)与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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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卫生工作局(即被告,以下简称“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向榕工股份采购一批环卫车 辆,合同总价款为 5,535,000.00 元,合同全额车款分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榕 工股份按约定交付了车辆且安宁市环境卫生局已验收合格。截止起诉之日,安宁
市容环境卫生局仅支付车款 2,026,250.00 元,剩余车款 3,508,750.00 元迟迟未支
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理应按合同约定向榕工股份支付 车款,但是,经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立即向榕工股份支付货款 3,508,75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立即向榕工股份支付滞纳金 175,437.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安宁市容环境卫生局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
甘 0105 民初 3733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2021)甘 0105 民初 3733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欠付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 3,508,750 元,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向
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508,750 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
付 1,500,000 元,剩余 1,50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若被告兰州市
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有任何一笔款项未依约定时间向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足额支付,则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全 部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福建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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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175437 元。
二、如果未按照调解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 36274 元,已减半收取 18137 元,由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未依约定时间向原告福建榕工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则由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市容环境卫生局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遵照民事调解书结果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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