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9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73351 证券简称:政轩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苏 0831 民初 1934 号案,因被告缺席延期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开庭
审理。公司将切实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案件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传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汉刚
公告编号:2024-03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与被告博喆公司签订铝锭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
定:被告博喆公司向本公司供应重熔用铝锭;结算单价按交货当天长江现货均价
现货 A00 铝锭挂牌均价下浮 220 元每吨计算;日供 100 吨,每月约 3,000 吨,首
月合作试单约 3,000 吨无纠纷后,合同延续到 2024 年 12 月 1 日供应合同为止;
并约定供方博喆公司如违约退还定金,并承担合同总金额 2%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2024 年 5 月 6 日被告博喆公司通知本公司打款后,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支付了 200 万元,此后本公司又根据被告
博喆公司告知的可提货物的数量,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分别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
28.6495 万元、3.18327 万元,2024 年 5 月 8 日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 31.944454
万元,但被告博喆公司交给本公司的提货单,被告博喆公司并没有货权,本公司未能提到货物。
2024 年 5 月 16 日被告博喆公司通知本公司打款,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支付了 200 万元,被告博喆公司交付给本公司 106.636 吨铝锭,双方当日的结算价为 20,440 元每吨,货物价值 217.963984 万元。
2024 年 5 月 28 日被告博喆公司通知本公司有 111.048 吨货物,要求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2
打款,本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支付了 213 万元,2024
年 5 月 29 日向被告博喆公司转账支付了 20 万元,但被告博喆公司仅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向本公司交付 28.5105 吨铝锭,双方当日的结算价为 20,790 元每吨,
货物价值 592,733.3 元。
鉴于被告博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本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交付货物未果后,
2024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与被告博喆公司委托的代表被告叶红商定:被告博喆公
司确保 6 月 7 日前从无锡交割库里发出 84 吨的 A00 铝锭给本公司;被告博喆公
司确保 6 月 14 日前从巩义交割库里发出 130 吨的 A00 铝锭给本公司;如在上述
时间还不能完成交货计划将自动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以及定金;被告叶红对被
告博喆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4 年 6 月 6 日被告博喆公司盖章确
认了上述 2024 年 6 月 5 日商定的协议内容,被告叶红也进行签名确认。现被告
博喆公司对于上述约定按期交付的货物,仍未交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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