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关于江西龙开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泰国际专审字(2025)第 0023 号
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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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龙开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泰国际专审字(2025)第 0023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江西龙开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开河公司”)委托,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龙开河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 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亚泰国际会审字(2025)第 0105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非标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的内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龙开河公司合并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14,489.52 万元,账面计
提坏账准备余额为 4,528.41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9,961.11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4.87%。我们实施了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发出函证金额合计 10,262.8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应收账款收到回函 4,702.03 万元,全部相符。我们未能通过函证等有效程序确认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收回,我们也未能通过执行替代程序以确认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收回,由此无法判断上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恰当。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龙开河公司合并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14,489.52 万元,账面计提
坏账准备余额为 4,528.41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9,961.11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 44.87%。
我们实施了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发出函证金额合计 10,262.8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应收账款收到回函 4,702.03 万元,全部相符。我们未能通过函证等有效程序确认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收回,我们也未能通过执行替代程序以确认期末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收回,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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