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汉中门大街 305 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七层
电话:025-83237689 传真:025-83237699
2024 年 8 月
目录
问题 1 关于业务合规性......4
问题 2 关于历史沿革及子公司......35
问题 7 关于其他事项......57
一、关于技术独立性......60
二、关于董监高任职......67
三、关于公司治理......78
五、关于股权激励......85
六、关于其他事项......96
其他说明......102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文号:(2024)法东法意第 1797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公司山东星菲 20 吨/年标准物质及试剂生产基地项目二期及技改项目尚未验收;(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起人事纠纷,包括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公司存在劳务派遣;(3)公司主要从事标准物质的生产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环境、食品、医药等检测领域,采用线下与线上结合的销售模式。
请公司说明:(1)关于业务资质及环评验收。①公司业务资质是否能覆盖报告期,是否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超资质经营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将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第三方通过挂靠公司承接项目的情形;结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以及公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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