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5:34:05 股吧网页版
坛墨质检: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2025)法东意字第 1601 号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 2 号法德东恒大厦

Add:TAN LAW Building A, No.2 Hongshan South Road, Xuanwu District, Nanjing

Tel:025-83657365/83237688 Fax:025-83657366 Zip:210037 Web: www.fddhlaw.com

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坛墨质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坛墨质检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7 日,坛墨质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8 日,坛墨质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3、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时在江苏省
常州市天宁区检验检测产业园 2 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查验,坛墨质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坛墨质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由董事长方燕飞主持。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出席、列席(包括视频通讯参会)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坛墨质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