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2025)法东意字第 1601 号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 2 号法德东恒大厦
Add:TAN LAW Building A, No.2 Hongshan South Road, Xuanwu District,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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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坛墨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坛墨质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坛墨质检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7 日,坛墨质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28 日,坛墨质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3、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时在江苏省
常州市天宁区检验检测产业园 2 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查验,坛墨质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坛墨质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由董事长方燕飞主持。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出席、列席(包括视频通讯参会)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坛墨质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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