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子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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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21 号
关于对张子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张子红,挂牌公司厦门昕艺程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艺程)股东。
经查明,张子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 月 18 日,张子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昕艺程股
份 2,285,900 股,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从 12.89%变动为 20.98%,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5%、20%时未暂停交易。
张子红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张子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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