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3359 证券简称:威宁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1.2019 年补充确认对外投资金额为 3,435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总资
产的 0.56%、净资产的 1.22%。
2.2020 年补充确认对外投资金额为 6,785.8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总
资产的 0.56%、净资产的 2.22%。
3.2021 年补充确认对外投资金额为 44,476.29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总
资产的 2.04%、净资产的 10.01%。
4.2022 年补充确认对外投资金额为 58,08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总资
产的 1.94%、净资产的 11.98%。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除设立参股公司平远金元天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远金元”)外,其它对外投资均系设立控股子公司或对控股公司增资,因此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设立参股公司平远金元,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的,或者购买股权资产涉及认缴出资的,成交金额应包括注册资本中挂牌公司认缴出资的金额。
计算依据:威宁能源 2020 年期末(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21,460,086,093.16 元;期末净资产为 3,902,359,777.86 元。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为 48,000,000 元,占威宁能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总资产额的 0.22%,占威宁能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 1.23%;威宁能源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业务性质相同的公司进行投资和收购,以累计数计算后数值为 113,000,000 元,占 2020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2.90%,占 2020 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比例为 0.52%。对外投资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8 日,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威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
宁能源”或“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
充确认 2019 年至 2022 年对外投资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五)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进入新的领域
(六)投资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投资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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