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873366 证券简称:凯利核服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4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核凯利深圳核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普通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职权: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 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忠实义务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每一董事均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任何董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从事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任何董事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任何董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剥夺任何属于或者可能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非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外,任何董事均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聘任合同除外)。
任何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将由公司依法律及其他任何适用法律文件提起诉讼,且该董事由此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免除或者减轻
第十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