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81 号盈科律师大厦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88
邮编:200070
2019 年 8 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细则,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9 年 7 月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九龙珠品牌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1、尽调程序
本所律师通过取得公司防范资金资源占用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管理层;取得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往来明细账;取得公司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声明》、《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2、事实依据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往来明细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声明》、《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3、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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