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73370 证券简称:瑞有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瑞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瑞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瑞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加强公司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用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
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八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须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 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要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反担保,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函)是否合法合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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