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1
大生泰丰: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3
一、声明...... 3
二、释义...... 5
第二章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本及其演变...... 25
八、公司的业务...... 34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4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6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6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6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六、公司的税务...... 7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4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76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7
二十、总体结论性意见...... 78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泰丰”“公司”或“股份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股票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就公司申请股票挂牌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 引 言
一、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审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在前述询问、审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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