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73372 证券简称:大生泰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和《河北大生泰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以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视情况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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