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6
公告编号:2024-048
证券代码:873374 证券简称:尚航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4 年 10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公告编号:2024-048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8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