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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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尚航科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尚航科技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召集,尚航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7 日 15:00—2025 年 3 月
28 日 15:00。
尚航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尚航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册的尚航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101,865,741 股,占尚航科技股份总数的 55.09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24,287 股,占尚航科技股份总数的 0.0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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