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节 《问询函》问题答复 ...... 2
一、《问询函》问题 3. 经营合法合规性 ...... 2
二、《问询函》问题 4.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 ...... 25
三、《问询函》问题 11.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51
四、《问询函》问题 12.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 67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更新内容...... 8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6
六、发起人和股东 ...... 8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劳动用工 ...... 1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9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尚航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称“加审期间”)或《律师工作
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下称“补充期间”),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核查更新。
此外,2025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下
发的《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中需要
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
据此,本所律师就补充期间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更新以及《问询函》中需要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问题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 《问询函》问题答复
一、《问询函》问题 3. 经营合法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主营业务包括 IDC 综合服务和云综合服务,公司的 IDC 综合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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