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尚航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尚航科技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召集,尚航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州尚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9 日 15:00—2026 年 4 月
20 日 15:00。
尚航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尚航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均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册的尚航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101,865,741 股,占尚航科技股份总数的 55.0938%。
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尚航科技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32,768 股,占尚航科技股份总数的 0.017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尚航科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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