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5
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873378 证券简称:卡尔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控人之一王志坚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3 月 4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2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其他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措施类别:其他 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王志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总经理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敲诈勒索罪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近期收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津 0105 刑事初 125 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志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告编号:2024-004
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王志坚实行社区矫正。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志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王志坚实行社区矫正。
二、在案查封、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王志坚先生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王志坚自 2022 年 7 月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拘留以来,公司在王志坚未继续参与经营情况下,继续保持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资质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改变。且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公司日常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仍保持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对公司经营不会有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志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04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确保各项经营工作合规合法。
五、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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