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6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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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康红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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