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3 号
关于对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电梯),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经济开发区向阳西路 1588 号。
张振华,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佳丽,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华夏电梯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华夏电梯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湖州东科电子
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石英)向湖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浔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挂牌公司担保债权的最高额
为 7,093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科石英实际累计发
生借款 3,254.96 万元,挂牌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254.96 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1.59%。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东科石英实际累计发生借款 5,663.47 万元,挂牌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663.4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89.76%。挂牌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和 5 月 24 日召
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华夏电梯的对外担保违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挂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佳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华夏电梯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夏电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振华、徐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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