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873394 证券简称:鲟龙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就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批准报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该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实际业务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符合公司 2024 年业务发展
规划。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 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
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融资需求,保障流动资金周转,降低经营风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进行的,不是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稳定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份激励计划考核的设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份激励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有效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并提出的相应约束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