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30 16:23:02 股吧网页版
鲟龙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3394 证券简称:鲟龙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十六)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导致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事项,即: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