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89 号
致: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 9:30 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寻龙路 1 号基
地企业研究院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7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于 2025 年 7 月 9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
《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寻龙路 1 号
基地企业研究院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斌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 15:00- 2025 年 7 月 24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242,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出席(含视频参会,下同)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242,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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