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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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299 号
致: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的广森科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且《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在哈尔滨市
南岗区天顺街 61 号宏景天地 G 栋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黑龙江广森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 人,均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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