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1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3398 证券简称:喂呦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鲍林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小娟、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邢文达、北京鹏凯(南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华数&喂呦互联网电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
授权被告在华数互联网电视喂呦网络大电影频道内外进行流量招商,合作期限
公告编号:2022-001
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止,在此期间双方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已执行完毕流量费用予以确认,应结算流量费用
400,000 元,截至目前,就合作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尚有 59,740 元流量费用未支 付。
2018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代
理合同有效期为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止。代理合同约定
被告成为原告互联网电视广告核心代理商,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发布服务,被 告需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其中广告保底费用总计 19,600,000 元。此协议 履行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广告保底费用 5,850,000 元。之后,经双方协商
同意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终止代理合同。截止目前,就代理合同履行期间原
告称被告尚有 7,083,333.36 元广告费未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及违约金总计 8,043,459.91 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20 日
作出的(2021)浙 0108 民初 2645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华 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广告费 6,743,040 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给原告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
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 68,104 元由被告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次判决结果进行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01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决定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决定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 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08 民初 26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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