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2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9】240 号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总机)传真(Fax):8610-6551868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9】240 号
致: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喂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已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是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上述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盈利预测、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其他非法律事项和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非法律专业报告或意见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6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股权演变......13
五、公司的独立性......29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31
七、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37
八、公司的业务......39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