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Fi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井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0]第020号
致:广东井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及李斌斌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井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年5月20日10:00 时在贵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含因疫情影响,以视频方式出席的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