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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14 18:00:22 股吧网页版
棋盘塔: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14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南京、常州、江阴、海口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座39楼39B室

电话:021-62672968传真:021-62672652

网址:http://www.boaixing.com/

二零二二年三月

目录

释义 ...... 2
致: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3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正文 ...... 6
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12

释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沪博律意字第0001号
致: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众公司办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格式准则第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了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鉴于收到《关于安徽棋盘塔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 。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格式准则第3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充分、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进行查验,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说明书》、《认购协议》、董事会会议资料、监事会会议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相关公告、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等,并就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有关事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三)本所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公司保证已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证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所有文件上的签名、盖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的事实陈述及各方向本所披露的一切事实均完整并且准确无误;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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