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3403 证券简称:方等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方等传感器研究所股份公司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方等传感器研究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方等传感器研究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方等传感器研究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投资达到如下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未达到50%的重大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未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重大交易事项:(1)达到或超过经审计净资产 50%;(2)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重大交易事项:(1)达到或超过经审计净利润的 50%;(2)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未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重大交易事项:(1)达到或超过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2)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未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重大交易事项:(1)达到或超过经审计净利润 50%;(2)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
非经股东大会另行授权,投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融资由董事会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
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
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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