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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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 杭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写字楼 11-12F
电话:0571-81965656 传真:0571-81965656-8888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捷电器”、“申请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项已出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备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回复问题的编号与《关于广东合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一致。
第二部分 正 文
1、请公司说明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查阅报告期后及申报审查期间公司银行对账单、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公司内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
4、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情况的《承诺函》。
(二)分析过程及事实依据
经过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查阅报告期后及申报审查期间公司银行对账单、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及相关制度等文件。
自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19 年 5 月,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为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就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侵害公司利益,进行了制度规范,在各项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容、审批权限、表决程序,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回避制度及相关决策有效执行的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
(三)核查结论
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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